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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》2月起实施

   发布日期:2018.05.08       点击量 :        来源 : 国仁节能

《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》日前出台。“办法”规定,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、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,每个获评单位、成果将获得100万元奖励。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、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,给予每个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10万元奖励。奖励奖金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,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。

具体评选条件如下:

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:用能企业须满足单位产品(产值)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,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;科研机构、节能服务机构须在节能管理、科研、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,作出突出贡献,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。

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:拥有自主知识产权,节能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,推广实施1年以上。其中,节能技术、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;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.5万吨标准煤以上。

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:用能企业须满足单位产品(产值)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,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500吨标准煤以上;科研机构、节能服务机构须在节能管理、科研、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,作出较大贡献,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2500吨标准煤以上。

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:拥有自主知识产权,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,推广实施1年以上。其中,节能技术、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.5万吨标准煤以上;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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